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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C 公司融资部发布加密资产证券法适用 FAQ,涉及质押凭证、回购及投资合同判断
吴说区块链·2026-09-26 03:02 GMT+8
吴说获悉,SEC 公司融资部发布加密资产相关联邦证券法适用 FAQ,进一步解释 3 月 17 日《Interpretive Release》中的加密资产分类及投资合同判断。文件称,Staking Receipt Token 若仅作为非投资合同数字商品的持有凭证,可被归类为 digital tool;若由协议型 Liquid Staking Provider 发行,也可能被归类为 digital commodity。对于投资合同判断,单纯宣传加密系统现有功能,或以不涉及获利预期的笼统表述宣传潜在功能,通常不足以构成对“关键管理努力”的承诺;系统达到 functional 状态后,维护、改进、增强系统或促进网络效应等活动通常也不属于关键管理努力。 对于非证券加密资产回购,若系统已 functional,发行方宣布回
吴说获悉,SEC 公司融资部发布加密资产相关联邦证券法适用 FAQ,进一步解释 3 月 17 日《Interpretive Release》中的加密资产分类及投资合同判断。文件称,Staking Receipt Token 若仅作为非投资合同数字商品的持有凭证,可被归类为 digital tool;若由协议型 Liquid Staking Provider 发行,也可能被归类为 digital commodity。对于投资合同判断,单纯宣传加密系统现有功能,或以不涉及获利预期的笼统表述宣传潜在功能,通常不足以构成对“关键管理努力”的承诺;系统达到 functional 状态后,维护、改进、增强系统或促进网络效应等活动通常也不属于关键管理努力。 对于非证券加密资产回购,若系统已 functional,发行方宣布回购通常不构成关键管理努力;若系统尚未 functional,且发行方将回购描述为可为代币持有人创造收益,则可能构成相关承诺。提供二级市场的交易平台只有在符合 Securities Act Rule 405 对 “promoter” 的定义时,才会被视为 promoter。该 FAQ 仅代表 SEC 公司融资部工作人员观点,不具有法律效力,也不会新增法律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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